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606民初37022号
原告:甲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师某某。
被告:郭某。
原告甲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师某某、郭某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