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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股份有限公司;师某某;郭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606民初37022号 原告:甲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师某某。 被告:郭某。 原告甲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师某某、郭某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