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991执保235号
保全申请人:泰安卓越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山区灵山大街华伟家园******。
被申请人:泰安市恒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住所地泰安市高新区龙潭南路商业街**楼
本院在审理保全申请人泰安卓越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泰安市恒信置业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作出(2019)鲁0991财保22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泰安市恒信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师彦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吴佳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