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91民初2231号
原告:***,女,197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永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丰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靖边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新区阳光家园B22楼5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三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用名:***),男,197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
被告:***,男,197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新区。
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666号6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甘肃中天合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西岔镇中川村97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三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富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中路5399号3幢B8-4F-D区24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兰州东瑞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产业孵化大厦122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杰,男,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靖边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甘肃中天合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富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兰州东瑞制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刘 锋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