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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靖边县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91民初2231号 原告:***,女,197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永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丰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靖边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新区阳光家园B22楼5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三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用名:***),男,197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 被告:***,男,197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新区。 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666号6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甘肃中天合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西岔镇中川村97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三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富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中路5399号3幢B8-4F-D区24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兰州东瑞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产业孵化大厦122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杰,男,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靖边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甘肃中天合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富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兰州东瑞制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刘 锋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