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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625民初4032号
原告:***,男,196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
被告:***,男,198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市。
被告:上海**富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佳杰路99弄2号2层A区204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富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立案后原告***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上海**富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上海**富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