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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正化工有限公司、上海某某富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681民初140号 原告:***正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市黄山五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780771681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环周(滨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上海**富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霍山路777号A座2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MA1JMF8D4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正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富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正化工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发送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正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