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易湃富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某某富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某某建筑咨询服务中心等中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10377号 原告:上海**富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筑咨询服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 被告:**,男,1995年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被告:***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海湾镇五四公路4399号78幢。 原告上海**富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得公司”)与被告上***建筑咨询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堡磊中心”)、**、***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翃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日立案。 原告上海XX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与堡磊中心的《居间服务协议》及补充协议、与**、坤翃公司的《三方合作合同》及补充协议于2022年11月21日解除;2.判令堡磊中心退还原告居间费人民币(下同)1,050,000元整及资金占用利息暂计为7,771.46元(以1,050,000元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LPR的利率,自2022年11月21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至2023年2月1日);3.判令**、坤翃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393,200元;4.判令**、坤翃公司对第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堡磊中心对第三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与理由:原告为拟吸收合并具有环境工程设计水污染防治工程甲级资质的公司并使原告取得该资质,2022年6月20日,分别与三被告签订《居间服务协议》和《三方合作合同》,约定由三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上述事宜。原告按约向被告支付了第一笔和第二笔居间费合计1,050,000.00元,但被告未能如期完成委托事宜。之后各方于2022年11月12日签订《居间服务协议》和《三方合作合同》的补充协议,被告到期仍未履行己方义务,未收购相关目标公司,导致原告无法获取环境工程设计水污染防治工程甲级资质。根据协议约定,合同已于11月21日解除,原告要求三被告退还已支付的1,050,000元整,但三被告均推诿拖延拒绝归还。同时根据协议中的违约条款,**、坤翃公司应支付违约金1,393,200元;三被告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堡磊中心签署的《居间服务协议》第1页载明了原告(甲方)实际经营地址为上海市杨浦区霍山路777号A座20楼,第6页亦载明原告地址为上述地址。上述协议第七条“争议解决”(一)约定,***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提交甲方公司所在地的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原告与被告**、被告坤翃公司签署的《三方合作合同》第1页载明了原告(乙方)地址为上海市杨浦区霍山路777号A座20楼,上述合同第七条第2点约定,……如三方不能以协商方式解决争议,则三方同意将争议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书面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签署的《居间服务协议》《三方合作合同》均约定各方争议提交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鉴于上述协议、合同所披露原告地址均位于上海市杨浦区,故本案应由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涂 哺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