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苏0102民催30号
申请人:咸阳知含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西里路以西陕西华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6楼西侧。
法定代表人:纪知含,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咸阳知含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30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11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咸阳知含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30400061/20904926,出票人南京康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6年1月8日,收款人无锡江达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背书人无锡江达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陕西龙秦煤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陕西长武亭南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长武县亭口镇人民政府,付款行华夏银行南京分行**支行,汇票到期日2016年7月8日,出票金额2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咸阳知含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据实结算,均由申请人咸阳知含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吕 彬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日
见习书记员 朱愿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