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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芜湖市长江长小区业主委员会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0203民初2856号 原告:艾某,男,197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被告:芜湖市长江长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长江长现代城小区。 业主委员会主任:***。 第三人:芜湖中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南翔万商(芜湖)国际商贸城一期B地块01-2#楼06层014-0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25546764N。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艾某与被告芜湖市长江长小区业主委员会、第三人芜湖中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5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芜湖市长江长小区业主委员会、第三人芜湖中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艾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100元,由原告艾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周维丽 附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