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中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芜湖中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安徽庆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皖0210执332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芜湖中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南翔万商(芜湖)国际商贸城一期B地块01-2#楼06层014-0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25546764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庆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伟业大厦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RM7A4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芜湖中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庆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9月15日作出的(2023)皖0210诉前调书4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芜湖中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5000元,本院于2023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1、本院通过全国执行查控网查询被执行人安徽庆诚建设有限公司的证券、保险、银行存款、支付宝、财付通、房产、车辆、工商登记信息等,未发现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 2、本院于2023年10月12日、11月9日冻结被执行人安徽庆诚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各类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如需续冻结请于到期日前一个月提交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 3、本院至芜湖市湾沚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芜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被执行人安徽庆诚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23年12月12日查封被执行人安徽庆诚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皖B6××**的宝马牌车辆,期限为二年,如需续查封请于到期日前一个月提交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 5、本院依程序将被执行人安徽庆诚建设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6、本院线下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至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