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881民初4890号之三
原告:***,男,198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安徽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中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镜湖区文化路392号海螺商务楼北楼4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25546764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芜湖中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宁国分公司,住所地宁国市宁国大道西侧卿城A幢307、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MA2RL11M9H。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芜湖中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芜湖中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宁国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且两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保全费440元,合计为8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