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中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某某与芜湖中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芜湖中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宁国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881民初4890号之三 原告:***,男,198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安徽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中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镜湖区文化路392号海螺商务楼北楼4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25546764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芜湖中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宁国分公司,住所地宁国市宁国大道西侧卿城A幢307、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MA2RL11M9H。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芜湖中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芜湖中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宁国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且两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保全费440元,合计为8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