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81775号
原告:北京博雅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大台商贸公司玉皇庙门市部2幢1至2层DT0989。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荣邦天翼文化创意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南大街21号1(1)号楼01-06层(办公)3层3061。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雅成二里。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博雅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荣邦天翼文化创意投资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博雅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开具的交款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未缴纳诉讼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博雅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