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蓬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蓬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筑品艺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浙0211民初503号

原告:上海蓬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591651007L),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西环路381号主楼壹层A037、A039。

法定代表人:方小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靓,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筑品艺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MA1HM6L041),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东街265号37幢1106室。

主要负责人:胡晓波,该分公司经理。

原告上海蓬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蓬发公司)与被告北京筑品艺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筑品艺装公司上海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蓬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靓、被告筑品艺装公司上海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胡晓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蓬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60535.7元;2.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270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6月签订《维修改造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浙江省宁波××镇××路××号的宁波国际城维修改造项目交由原告实施承包施工。后原告完成工程施工,被告尚拖欠原告工程款260535.7元未支付。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产生律师费27000元。

被告筑品艺装公司上海分公司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法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筑品艺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支付原告上海蓬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60535.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被告北京筑品艺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支付原告上海蓬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律师费2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13元,减半收取2806.5元,由被告北京筑品艺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谭文博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黄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