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1民初6057号
原告:杭州一末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东望路**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MA28XQQP9E。
法定代表人:吴杨。
被告:上海蓬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西环路**主楼壹层A037、A03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591651007L。
法定代表人:方小成。
原告杭州一末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蓬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2020年12月24日,原告杭州一末家具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杭州一末家具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47元,减半收取423.5元,由原告杭州一末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傅红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翰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