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陕0113民初11423号
原告(反诉被告):西安某某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赢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赢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西安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西安某某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某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西安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某某酒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安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西安某某酒店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西安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欠付工程款2205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至付清之日止,(以220500元为基数,自2024年7月28日起至付清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算,暂计算至2024年10月16日为6566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承包方)与被告(发包方)签订《建设工程(消防)施工合同》,该合同主要条款如下:1、工程名称:西安雁塔某某酒店;2、工程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路××期;3、工程概况:为西安雁塔某某酒店图纸范围内的消防喷淋、火灾报警、消火栓;4、工期:自合同成立之日3日后起,共145日(具体根据装修进度及甲方要求);5、合同计价方式:依据施工图一次性包死价92万,包含施工人工费、施工材料费、消防费用、利润等;6、合同价款的支付及结算:合同签订进场施工十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预付款合同金额的30%(¥276000),乙方施工将客房区域设备安装完毕,甲方支付合同总额的30%(¥276000);乙方所有施工完成,甲方支付合同总额的10%(¥92000);乙方配合甲方通过消防部门验收备案,甲方支付合同总额的12%(¥110400);酒店通过万豪酒店验收通过或开业,甲方支付合同总额的15%(¥138000);至消防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一年支付合同总额的3%(¥27600)质保金;7、违约责任:甲方(发包方)无故不按本合同约定支付款项,在接到乙方(承包方)的催款通知书3日后仍未支付的,每超过一日承担该笔应付未付款项5‰的违约责任;8、争议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如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双方约定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合同生效后原告进场施工,在施工过程中被告又增加工程内容产生工程费用36500元(有现场签证佐证)工程施工完结后通过消防验收备案,被告经营的酒店业已开业。被告支付工程款共计736000元,欠付工程款220500元至今未付,引发诉讼。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消防)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的保护。被告未能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所欠的工程款及违约金。
被告西安某某酒店辩称,一、西安某某公司作为国家建设部批准的消防设施施工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的公司,在未取得理施工许可证便提前进场施工,此行为已构成违约,进而导致消防验收延迟,其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的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消防)施工合同》,办理装修施工许可证是西安某某公司的合同义务,虽约定提前施工后办理许可证产生的罚款由西安某某酒店承担,但这并不免除西安某某公司办理许可证的主要责任。实际施工过程中,因施工许可证一直未成功办理,《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取得时间已超出合同约定工期,且无正当顺延理由。依据合同约定,西安某某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二、《现场签证单》中的36500元费用系因西安某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要求按质按量完成案涉工程,该新增费用不应由西安某某酒店承担。新增工程款的原因是西安某某公司工程不达标,未通过验收导致,其产生的费用应当计算在合同总价款内,不应作为新增费用。西安某某公司无权要求西安某某酒店重复支付该费用。三、消防验收通过时间已严重超出合同约定工期,已严重影响了西安某某酒店的正常经营,其应承担延迟开业给西安某某酒店造成的各项损失。西安某某酒店虽经多方协调,沟通,但最终延迟至2024年7月28日才通过消防验收,原定于2024年1月1日的酒店开业也被迫推迟至该日,严重影响了西安某某酒店的正常经营,西安某某酒店因此遭受了预期经营收益损失、员工工资额外支出,给西安某某酒店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西安某某公司的违约行为在先,应先承担因其违约给西安某某酒店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西安某某酒店保留就上述损失向西安某某公司另行主张的权利。在本案中,该部分损失应与西安某某公司主张的工程款进行合理抵扣。四、工程款支付���件尚未全部成就,且西安某某公司的先违约行为严重影响西安某某酒店合法权益,西安某某酒店已经就上述损失已经提出反诉请求。在未能解决其违约行为之前,西安某某酒店有权暂停支付剩余款项。其要求西安某某酒店支付下余工程款及违约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所述,西安某某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自身违约行为给西安某某酒店造成了重大损失。请求法院依法审查,驳回西安某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维护西安某某酒店的合法权益。
反诉原告西安某某酒店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请求判令被反诉人支付因延迟办理施工许可证导致酒店开业延迟的违约金96140元(以合同总价9200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合同金额的0.05%,自2024年1月1日计算至2024年7月28日止,共计920000×0.05%×209=96140元);2.请求判令被反诉人承担因消防验收延迟给反诉人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93384.118元;3.请求判令被反诉人承担本案反诉费用。事实和理由: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签订《建设工程(消防)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由被反诉人负责西安雁塔某某酒店的消防工程施工,并确保按时完成并通过验收。合同第4条约定:“承包总价为人民币920000元,该费用包含工程施工及材料费、消防及装修施工图图纸审图并出具报告、装修施工许可证,第三方消防检测、消防验收开业备案费用。”10.5条约定:“因乙方施工原因消防系统未通过验收,整改重新施工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还可按每日合同金额的0.05%收取违约金,影响开业时间的,乙方应额外按每日合同金额的0.05%支付甲方损失。”上述合同签订后,因被反诉人在施工过程中未能按照合同要求成功办理施工许可证,导致消防验收延迟至2024年7月28日才通过,案涉酒店开业时间从原定的2024年1月1日推迟至该日,给反诉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被反诉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延迟开业导致的各项损失。综上所述,被反诉人未能及时办理施工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导致反诉人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故依法提起反诉,请求法院支持反诉人的诉讼请求。
反诉被告西安某某公司针对反诉原告西安某某酒店的反诉辩称,西安某某酒店要求西安某某公司承担因延期办理施工许可证导致酒店开业迟延的违约责任无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西安某某公司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申请施工许可证的主体是建设单位,不是施工单位,且本案西安某某公司是所承接消防工程,仅是属于西安某某酒店为开办酒店而进行改造并进行装修的部分工程,工程量和工程金额在整个工程中占比较小,没有向建设行政部分申办施工许可证的资格和义务,其要求西安某某公司承担迟延办理施工许可证造成的酒店延迟开业的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二、西安某某酒店要求西安某某公司承担因酒店延迟开业造成的损失没有任何依据。西安某某酒店开办的酒店开业时间受多重原因影响,首先西安某某酒店开办酒店不仅需要对场所进行空间改造,装饰装修等工程且须和酒店的品牌方达成加盟协议并通过品牌方经验收且同意开业,能否达成协议并履行及相应的期限取决于被告与其加盟的品牌方,而不是西安某某公司,其次作为经营酒店的场所还需要经过消防验收,申请消防验收的主体是建设单位,进行消防验收的是消防行政管理部门,原告仅仅是协助西安某某酒店通过消防行政管理部门的消防备案,消防管理行政部分的工作安排及能否通过验收,并非西安某某公司的合同义务也不是由西安某某公司所能决定,且本案的装修工程非由西安某某公司完成。最后,酒店没有及时申请消防验收的原因不仅是整个装修没有完成,西安某某公司曾多次催要符合消防验收要求的建筑图纸及其他备案资料,被告迟迟未提供。西安某某酒店要求西安某某公司承担酒店迟延开业的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三、西安某某酒店要求西安某某公司承担因消防验收迟延给其造成的损失,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第二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西安某某公司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向负责审核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请审核消防设计文件和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的主体是建设单位而非施工单位。工程完工后申请消防验收的主体亦是建设单位,西安某某酒店承担所谓迟延办理消防验收造成其他经济损失没有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综上所述,西安某某酒店的反诉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驳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西安某某公司(承包方,乙方)与被告西安某某酒店(发包方,甲方)签订《建设工程(消防)施工合同》,就西安雁塔某某酒店装修消防工程事宜约定如下:第1条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西安雁塔某某酒店,1.2工程地点: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路××期,1.3合同内容:西安雁塔某某酒店图纸范围内的消防喷淋、火灾报警、消火栓。第2条工程工期:自书面合同签字盖章3日后,起145日历天(具体根据装修进度及甲方要求)。第3条工程质量等级:本工程要求质量等级为:合格。第4条合同价款4.1承包总价人民币920000元。包含:工程施工费及材料费、消防及装修施工图图纸审图并出具报告、装修施工许可证,第三方消防检测、消防验收开业备案费用。备注:由于提前施工后办理施工许可证如果产生相应罚款由甲方承担。4.2合同价款的调整。合同价款为依据施工图(及某某酒店消防标准)一次性包死价,本价格包含施工人工费,施工材料费,消防费用。利润等。若设计图纸不进行变更,所有漏项均由乙方自行承担。施工过程中如发生设计变更,费用另行洽谈。4.3承包方式及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4.3.1包工包料保质量配合验收;4.3.2付款方式:1、合同价款的确定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方式确定。2、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式和时间:合同签订进场施工十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预付款合同金额的30%(¥276000);乙方施工将客房区域设备安装完毕,甲方支付合同总额的30%(¥276000);乙方所有施工完成,甲方支付合同总额的10%(¥92000);乙方配合甲方通过消防部门验收备案,甲方支付合同总额的12%(¥110400);酒店通过万豪酒店验收通过或开业,甲方支付合同总额的15%(¥138000);至消防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一年支付合同总额的3%(¥27600)质保金。……第5条甲方提供室内原有平面图、装修施工图、消防施工图。第6条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第6.1条甲方的责任和义务:6.1.1甲方应提供乙方施工所必须的工作条件,包括提供水、电源接口及费用,提供加工场地等。6.1.2甲方负责施工现场各有关施工单位的配合协调工作。6.1.3在系统联调时,甲方应协调有关参建单位配合。……第7条工期:7.1除不可抗力及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工期不顺延。7.2工期延误。下列情况造成竣工日期推迟或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7.2.1甲方确认的设计变更。……第8条质量与验收8.1乙方应认真按照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及本工程设计图纸要求进行施工,并应接受甲方的检查、检验。8.2本工程以工程施工图纸、某某酒店消防标准、做法说明、设计变更等国家制定的现行有效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质量评定和验收标准。8.3乙方负责完成本项目消防职能部门的消防验收,甲方予以配合。无法完成消防设计备案、消防验收、某某酒店消防验收,甲方有权暂停支付工程款直至完成消防设计备案、消防验收、某某酒店消防验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剩余款项甲方不再支付,并承担甲方所有损失。第9条设计变更9.1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施工蓝图或有关说明资料进行施工。9.2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应经甲方书面批准方可实施。9.3因甲方变更设计导致工程延长的,经甲方同意后顺延工期。第10条违约责任10.1甲方未履行本合同第5条、第6.1条约定影响乙方施工进度,工期相应顺延。10.2甲方无故不按本合同约定支付款项,在接到乙方的催款通知书3日后仍未支付的,每超过一日承担该笔应付未付款项5‰的违约责任。10.3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每迟延一日向甲方承担工程总价5‰的违约责任。10.4本合同任何一方在合同履行完毕前,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合同解除或终止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价款3%的违约金。10.5乙方保证所施工消防系统按照甲方设计图纸符施工消防施工要求及某某消防验收标准,如果因乙方所施工原因消防系统未通过消防验收及某某消防验收,则整改重新施工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按照每日合同金额的0.05%收取违约金;影响甲方正常开业时间的,还应额外按照每日合同金额的0.05%支付甲方损失。……第18条其他约定1.因甲方原因(包括:设计备案及验收备案甲方提供的资料、后期非乙方改动现场布局与建审图不符)造成消防不能正常验收,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023年6月28日,西安某某公司出具现场签证单一份,载明“工程名称:某某酒店装修消防改造工程,建设单位:西安某某酒店,施工单位:西安某某公司,事由:客房区域末端喷淋拆除改变管线从新安装及配电间喷淋增加调整,我单位已按照合同完成某某酒店雁塔店装修消防改造工程,合同价款为依据施工图一次性包死价,本价格包含施工人工费,施工材料费,消防费用、利润等。施工过程中如发生变更、费用另行洽谈。合同内工作内容已全部完成,施工图经万豪、审图公司审核通过及样板间验收通过:1、我单位根据图纸及样板间将客房消防自喷全部施工完成后,万豪隐蔽验收对末端喷淋提出意见要求需要增加管径加大流速,由于标高不够经甲方要求现场将原有管道拆除改变方向从新安装;2、关于强电井消防规范根据电气间不应有和电气无关的管路穿行,配电间未设计喷淋灭火,施工图通过审查通过现场施工完成,应万豪要求增加了消防喷淋,后期又根据物业管理要求安全因素问题及国内规范甲方告知万豪后将强电井喷淋拆除,万豪现场验收的时候又要求增加上喷淋灭火系统;……客房改动喷淋:材料费9500元,人工费20000元;合计29500元;配电间增加及改喷淋:材料费2000元,人工费5000元;合计7000元;以上合计29500+7000=36500元。”签证单下方建设单位意见处载明“情况属实”,现场负责人处“刘某某、罗某某”签字。
2024年5月11日,西安曲江新区消防救援大队出具曲消安许字[2024]第0026号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载明“西安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根据你单位(场所)关于西安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某某酒店)……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申请,我大队于2024年5月10日进行了消防安全检查,意见如下:一、决定对你单位(场所)准予行政许可。……”
2024年7月25日,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西曲江住建消竣备查字[2024]第0023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结果通知书,载明“西安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根据……等有关规定,你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备案的西安雁塔某某酒店室内装修工程建设工程(地址……)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经检查:该工程符合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相关规定。”
2024年10月17日,原、被告出具项目移交单一份,载明“工程名称:某某酒店装修消防改造工程,业主单位:西安某某酒店,施工单位:西安某某公司,我单已按照合同完成某某酒店雁塔店装修消防改造工程的相关工作内容,通过验收备案、取得消防开业检查合格证,酒店正常开业,通过近期消防系统运行及使用,系统运行正常。移交凭证为:消防验收备案合格意见书、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移交系统为:火灾报警系统、消防自动喷淋系统、消火栓系统……”,接收单位处西安某某酒店加盖公章并经负责人签字。
被告西安某某酒店分别于2022年9月8日、2023年1月11日、6月20日、9月11日、2024年6月8日向原告西安某某公司转账支付276000元、138000元、138000元、92000元、92000元,以上合计736000元。
原告提供微信“某某酒店装修沟通群”及原告现场负责人与某某酒店罗某某微信聊天记录,以证明被告开办的酒店开业时间受多重影响,除装修未完工外,进行消防备案所需的建筑图纸及其他备案资料因其自身原因迟迟未提供。其中,“某某酒店装修沟通群”聊天记录显示:2023年10月8日,某某消防称“电梯厅装修、六楼装修、一楼大厅装修,什么时间能结束”,刘某回复称“电梯前室的问题已经和开发商沟通,今天已经开始全面施工,施工单位回复5到7天结束,酒店这边可以开始电梯前室区域施工。”2024年4月17日上午9:58,刘某甲称“曲江12345投诉中心来电,***来电投诉,12-1楼商铺6楼商铺莫名其妙让邻居把空调冷水管装到了他商铺户内,对他的商铺造成了漏水隐患,问啥时候可以整改到位,麻烦让你们施工单位再确定一下,看能否出个情况说明,加盖你们公章,我们也好给政府部门回复。”原告工作人员与某某罗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4年4月24日14:38,罗某某发送压缩文档并称“是这个吗”,原告工作人员回复称“这个不行,要他们的各层平面图蓝图,有盖章的图,这都是电子版图……不是要这个,是原大楼的各层原始平面图……”被告对此不予认可,抗辩微信聊天记录仅能表明双方一直在积极沟通装修事宜,原告的工程进度系原告职责范围内,微信记录中提到的电梯厅、六楼、一楼大厅未开始施工系原告装修进行安排,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应负责完成项目的消防职能部门的消防验收,因原告未完成合同义务,导致被告开业延迟,原告应向被告支付违约金及开业延迟的实际损失。
被告西安某某酒店主张因案涉工程一直未按合同约定通过消防验收,原定于2024年1月1日的开业时间被迫延迟至2024年7月28日,原告西安某某公司应按照每日合同金额的0.05%向被告支付延迟开业的违约金。原告对此不予认可,主张原告不知道开业申请的存在,被告在2024年1月1日不具备开业条件无法开业。为证明上述主张,被告提交邮箱截图2份、开业申请1份,其中邮箱截图显示2023年10月13日,被告公司发送邮件,主题为“回复:西安雁塔某某酒店logo申请”,内容为“DearMr.leung,酒店定于2024年1月1日开业。”;2024年6月19日,被告发送邮件,主题为“西安雁塔某某酒店开业申请函”,内容为“朱总,您好!感谢您一直以来对西安雁塔某某酒店的关心和协助,酒店暂定于6月23号开业。附件是酒店的开业申请请您审阅。再次感谢您!”《西安雁塔某某酒店开业申请》载明“国际酒店许可公司(特许人):……酒店名称:西安雁塔某某酒店,房间总数:115间,申请开业时间:2024年6月23日,针对本函之开业申请,我司已检查完毕酒店并特此向特许人陈述、保证和承诺如下:……2.截止本函之日,我司已取得了特许经营合同附件D之1.4条项下所述的所有许可和证书。……6.酒店已具备开业所需人员,到岗并已参加各项所需培训……”
被告还提交西安某某酒店工资及社保统计表(2023年11月-2024年6月)、劳动合同3份,以证明因案涉工程未按照合同约定工期内完成消防验收,致使西安某某酒店未能按照原定计划开业,造成被告公司员工工资及社保损失933841.18元。原告对此不予认可,认为支付工资是被告的义务,与原告公司无关。
庭审过程中,被告认可配电间增加及改喷淋未在图纸中设计,此项所增加的7000元费用被告予以认可。
被告西安某某酒店提供消防施工图、《陕西省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联合审查报告》,以证明消防施工图纸中所有末端喷淋的管径图纸设计均为25mm,并经审查合格,由陕西建筑设计院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审查合格书,现场签证单载明的36500元新增费用系由两部分构成:第一部分29500元系原告擅用16mm管径导致验收不通过产生的费用;第二部分7000元费用系按照合同约定未通过万豪酒店验收而增加末端喷淋产生的费用,两部分费用均包含在原合同价款中,原告无权要求被告支付相应费用。原告对此不予认可,主张29500元图纸设计确实是25mm,由于酒店设计标高无法更改、管道过梁空间不够,原告公司建议给梁上打洞通过,但案涉酒店所在大楼的物业管理方不允许打洞,最终造成25mm管道根本无法穿管,原告公司经与装修总包方、西安罗一公司沟通,按照甲方要求满足现场安装吊顶标高,提升客房视觉感,将25mm管道变更16mm管道并做2个样板间供其验收后,原告公司才按照样板间的方案将客房末端管道全部予以施工,万豪验收时对末端喷淋提出意见,要求需要增加管径加大流速,甲方提出将现场原有管道拆除,改变原计划的管道走向并再行增加一条管道,以满足万豪要求。为证明上述主张,原告提供原告工作人员与中大装修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1年8月16日上午10:12,原告工作人员称“你把昨天修改的图纸给发一下”,中大装修发送图片一张,该图片为图纸,图纸上方载明“因该处大梁距设计地面完成只有2330mm,在不考虑降低设计标高的情况下,原25管径的消防管无法通过梁底布管,现替代方案为:在大梁内侧将原25管径消防管转换为16管径消防管,以确保正常通过梁底”。被告对此不予认可,抗辩消防工程有行业设计施工标准,原告应当按照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进行施工,原告提供的该聊天记录无法证明被告同意中大装修或授权中大装修队图纸或工程的施工方案进行修改,且合同的相对义务人为原、被告双方,不应由第三方代被告放弃权利。
经询,被告西安某某酒店称其辩称中的施工许可证与合同4.1条中提到的施工许可证系同一资料。酒店已施工完毕,2024年6月23日投入运行。
上述事实,有《建设工程(消防)施工合同》、现场签证单、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结果通知书、项目移交单、银行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邮箱截图2份、开业申请1份、某某酒店工资及社保统计表、劳动合同3份、消防施工图、《陕西省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联合审查报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并经当庭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自愿签订《建设工程(消防)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庭审中,被告西安某某酒店确认案涉工程已施工完毕,并于2024年6月23日投入运行,故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关于原告主张的增加工程费用36500元一节,该增加费用由客房改动喷淋费用29500元与配电间增加及改喷淋7000元两部分组成。关于配电间增加及改喷淋7000元,因庭审中被告认可配电间增加及改喷淋未在图纸中设计,故该部分属于设计变更,该部分费用7000元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关于客房改动喷淋费用29500元,被告辩称系原告擅用16mm管径导致验收不通过重新按照设计图纸改为25mm产生的费用,但现场签证单中载明“样板间验收通过”、“由于标高不够经甲方要求现场将原有管道拆除改变方向从新安装”,且建设单位意见为“情况属实”并经被告方工作人员刘某某、罗某某签字确认,结合原告提供的与中大装修微信聊天记录中显示图纸载明的“替代方案”内容,可以认定原告施工时因标高不够对原有设计图进行变更并按照变更后的图纸对样板间进行施工,且样板间经被告验收通过,故原告用16mm管径施工系经过被告认可,万豪验收过程中甲方要求将原有管道拆除改变方向从新安装属于设计变更,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该部分29500元。综上,被告共计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956500元(合同价款920000元+增加费用36500元),扣除已付款736000元,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下欠工程款220500元。
关于被告西安某某酒店抗辩部分工程款的支付条件尚未成就一节,合同约定的最后一笔付款条件为酒店通过万豪酒店验收通过或开业,庭审中,被告认可酒店已于2024年6月23日投入运行,故该付款条件已成就,对被告该辩称本院依法不予采信。关于质保金一节,合同约定质保期为消防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根据2024年5月11日西安曲江新区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及2024年7月25日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结果通知书,案涉工程至迟于2024年7月25日已经消防验收合格,至判决作出之日已超过一年,故质保期已满,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质保金,被告辩称原告在质保期内未履行质保义务不应支付质保金,但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维修故障产生的费用,故对被告该辩称,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一节,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行为,确给原告造成损失,原告主张被告自2024年7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标准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未违反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但基数应调整为192900元(220500元-质保金920000元×3%)。质保金部分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应以27600元(920000元×3%)为基数,自2025年7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标准计算,原告主张超出部分于法无据,对原告该项诉请本院部分予以支持。
关于反诉原告西安某某酒店主张反诉被告西安某某公司支付因延迟办理许可证导致酒店开业延迟的违约金一节。合同第4.1条备注约定“由于提前施工后办理施工许可证如果产生相应罚款由甲方承担”,根据该约定可知签订合同时反诉原告西安某某酒店明知提前施工后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事实,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主体并非施工单位,合同亦未明确约定由反诉被告西安某某公司办理施工许可证。综上,反诉原告该反诉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反诉原告西安某某酒店主张反诉被告西安某某公司承担因消防验收延迟给反诉人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一节。首先,案涉合同约定的工期为“自书面合同签字盖章3日后,起145日历天(具体根据装修进度及甲方要求)”,反诉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告知反诉被告西安某某公司甲方要求的工期为“2024年1月1日前”。其次,根据反诉原告提交的开业申请显示,开业的条件有多种许可及证书以及人员、物资等,结合反诉被告提供的“某某酒店装修沟通群”聊天记录显示2024年4月17日群内还在沟通空调事宜,故反诉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延迟开业系由于反诉被告西安某某公司消防验收延迟导致。综上,反诉原告该项反诉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西安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西安某某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下欠工程款2205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92900元为基数,自2024年7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标准计算;以27600元为基数,自2025年7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西安某某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西安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4706元,由原告西安某某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元,被告西安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69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045元,由反诉原告西安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