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驰坤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西安驰坤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民申521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女,199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安驰坤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安国际企业中心A座28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西安驰坤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陕01民终263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是***的直接领导,日常管理都由***负责。案发当日,主管***当面指令申请人加入公司新的工作群。申请人对公司新的工作群的事实深信不疑。紧接着总经理***就让申请人转账,称是加急、手续后补。申请人当即就向在场的***请示核实,***说可以转账。案发当日并非是申请人私自拿取U盾进行转账。一审法院忽视了***在诈骗案中起的关键作用的事实。案件属于刑事案件,且案件仍然处于侦破之中,在公安机关还尚未对案件下结论之前,根据先刑后民原则,本案在一审时即不应属于人民法院审理的范围。申请人在本案中属于正常履职行为,一审法院也未考虑对作为劳动者的申请人应给予特殊保护。请求对本案再审。 驰坤建筑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接受冒充QQ名称为“***-总经理”的人QQ信息指示,未向公司负责人***、***汇报核实情况,也未经公司授权,违反基本财务程序和业务流程,私自从***办公桌抽屉取走其公司银行账户U盾,按犯罪嫌疑人的指示,自行分两次对外转账付款113.8万元,造成其公司113.8万元财产被骗的较大损失后果。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者履职过程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作为驰坤建筑公司的出纳,其对公司资金安全方面应负有审慎的注意义务。但***对QQ群里名称为“***-总经理”的人高达113.80万元的转账要求,未向驰坤建筑公司负责人汇报核实即实施转账,没有尽到一般财务人员的基本注意义务,其存在重大过失导致驰坤建筑公司较大的经济损失。原审考虑到驰坤建筑公司存在管理和监督疏漏,酌定判决***赔偿驰坤建筑公司损失的30%并无不当,***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