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鼎诚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江苏鼎诚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与仪征市刘集镇惠民农贸市场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扬民辖终字第000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仪征市刘集镇惠民农贸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仪征市刘集镇华联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鼎诚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京市白下区**白菜园**号**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仪征市刘集镇惠民农贸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民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苏鼎诚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诚公司)房地产咨询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仪陈民初字第00345-1号管辖权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鼎诚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诚公司)与被告仪征市刘集镇惠民农贸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民公司)房地产咨询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惠民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涉诉工程已经被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故该案件应由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原审法院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均属本院辖区,故被告惠民公司提起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被告惠民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惠民公司不服原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案件移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双方因房地产咨询合同争议发生纠纷诉讼至法院,应当按照原审被告惠民公司的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上诉人惠民公司无任何理由提起管辖权异议的上诉,本院对此不予采信。原审法院查明的管辖权事实依据清楚,适用管辖权的法律依据正确。本院对此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