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阳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安徽阳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芜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皖0221行初15号 原告安徽阳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县湾沚镇芜湖中法机械商贸城D3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752994319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业务经理。 被告芜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芜湖县湾沚镇荆山河路。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男,196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阳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工伤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阳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2日以与第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阳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阳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