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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阳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某某不服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9)皖1802司惩122号拘留决定书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18执复2号 复议申请人:****,男,197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帅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安徽阳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芜湖中法机械商贸城D3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752994319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湖畔豪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敬亭路2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6820577910。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复议申请人****不服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9)皖1802司惩122号拘留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立案审查。审查期间,****书面提出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的请求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复议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