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2002财保40号
申请人:资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康乐北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0740029933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品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92年8月1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申请人资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立即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查封被申请人***单独所有的坐落于资阳市雁江区××路××号××商住楼××(F)2-2号的营业用房【不动产权证书号:川(2019)资阳市本级不动产权第0××3号】,保全金额为700000元。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羊支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为申请人资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资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资阳市雁江区××路××号××商住楼××(F)2-2号营业用房一套【不动产权证书号:川(2019)资阳市本级不动产权第0××3号】。查封限额700000元,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4020元,由申请人资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