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

资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与四川恒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80民初1058号
原告:资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康乐北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0740029933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桂峰,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恒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简阳市射洪坝街道办事处雄州大道南段9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81206853703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资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华燃气公司)与被告四川恒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枫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本案审理需恒枫公司在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恒枫公司提出中止本案审理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4月26日裁定中止审理,于2018年11月26日恢复审理,于2018年12月11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港华燃气公司以追偿权纠纷提起的本案诉讼的法律关系实质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港华燃气公司以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20民终97号生效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部分确认的“除施工单位是直接侵权行为人外,还不排除安装铺设燃气管道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是否存在过错问题,”为主要依据行使追偿权,生效判决书并未认定恒枫公司作为施工单位是资阳市迎接机械厂财产受到损失的惟一过错方,恒枫公司的过错是导致迎接机械厂财产损害的唯一原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行使追偿权的相关法律的规定,港华燃气公司应依照《工程施工合同》关于因承包人原因所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工伤事故、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承包人承担的合同责任的相关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恒枫公司主张诉讼权利。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建设施工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施工行为地在资阳市雁江区迎接镇,本案应由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魏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