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20执复6号
复议申请人:***(保证人),男,汉族,1958年9月13日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复议申请人(保证人):***,女,汉族,1976年10月07日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临江镇高柏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5110261976××××××××。
申请执行人:资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康乐北路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志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雁北路177号1栋1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保证人:卓利,女,汉族,1984年11月23日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松涛镇歇马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5139011984××××××××。
保证人:***,男,汉族,1982年05月07日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祥符镇排桶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5110811982××××××××。
复议申请人***、***不服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9)川2002执异1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复议申请人***、***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复议申请。经审查,复议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对复议申请人***、***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川20执复6号案件的审查。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