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

资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四川志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2002执2451号
申请执行人:资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康乐北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志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雁北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保证人:***,男,汉族,1958年9月13日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雁城路**。
保证人:***,女,汉族,1976年10月07日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临江镇高柏村****
保证人:**,女,汉族,1984年11月23日生,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松涛镇歇马村****/div>
保证人:***,男,汉族,1982年05月07日生,住四,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祥符镇排桶村****div>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资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志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四川志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能履行资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资仲案字第22号裁定书确定的义务,因保证人***、***、**、***在案件审理期间于2017年9月21日自愿为四川志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本院据此未对四川志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现因四川志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致使资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的债权无法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在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资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清偿2,919,539.07元及利息、执行费、案件受理费。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