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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浙江万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382民初2818号 原告:***,男,197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清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告:***,男,1971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 被告:浙江万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武义县熟溪街道栖霞花苑五区(物业管理用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778182006XN。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浙江万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