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930财保66号
申请人:河北骏***防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犇,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孟村回族自治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30320226527X。
被申请人:上海力皇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新林路1111号10幢47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301674551F。
申请人河北骏***防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上海力皇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元或价值1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河北骏***防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上海力皇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