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930民初522号
原告:河北骏***防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回族自治县辛店镇五金管件城4号楼南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30320226527X。
法定代表人:金犇,男,1983年11月18日出生,回族,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1年8月14日出生,回族,住,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力皇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新林路1111号10幢47室,统一社会代码:91310120301674551F。
法定代表人:***,女,197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上海哲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骏***防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上海力皇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原告河北骏***防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为由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骏***防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6元,由原告河北骏***防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 张 潇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