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930民初199号
原告:河北骏***防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希望新区纬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潘淑静。
被告:***(江苏)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寒山路7号3幢-503。
法定代表人:**。
河北骏***防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江苏)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原告河北骏***防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骏***防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13元,由原告承担21.5,由被告承担1091.5元;保全费107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张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