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骏昌浩达防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河北骏某某防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某某(江苏)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930民初199号 原告:河北骏***防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希望新区纬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潘淑静。 被告:***(江苏)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寒山路7号3幢-503。 法定代表人:**。 河北骏***防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江苏)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原告河北骏***防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骏***防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13元,由原告承担21.5,由被告承担1091.5元;保全费107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张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