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马龙区金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曲靖天恒工业有限公司天元商砼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321民初670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4月7日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县。
被告:***,男,汉族,约41岁,住马龙县。
被告:曲靖天恒工业有限公司天元商砼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169794437A,住所: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轻工业园区。
负责人:***。
被告:曲靖市马龙区金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通泉街道龙海路(北银村镇银行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1683697707T。
法定代表人:***。
被告:马龙区大庄乡人民政府,住所:马龙区大庄乡大庄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马龙区大庄乡斗把毕村,住所:马龙区大庄乡斗把毕村。
负责人:***,系村民小组长。
原告***与被告***、曲靖天恒工业有限公司天元商砼分公司、曲靖市马龙区金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马龙区大庄乡人民政府、马龙区大庄乡斗把必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因本案必须以他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申请延长了审限6个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需要补充新的证据“为由,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