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683民初1525号
原告:***,男,196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嵊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嵊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被告:浙江建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西港发展中心西7幢801室、80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浙江建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10元,减半收取计120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