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4)沪一中执字第217号
申请人上海颐群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奉信铜业有限公司委托服务合同纠纷仲裁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于二〇一四年二月七日作出的(2013)沪仲案字第0908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颐群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奉信铜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上海颐群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人民币32,400元;支付仲裁费人民币1,67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于2014年3月20日之前履行上述义务,并支付案件执行费人民币411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奉信铜业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属上海市奉贤区,且被执行人名下的主要财产在奉贤区范围内,为便于本案执行,本院现指定本案由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海仲裁委员会(2013)沪仲案字第0908号仲裁裁决由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行。
审判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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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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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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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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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四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