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4)奉执字第2426号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奉执字第2426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颐群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奉信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原告上海颐群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奉信铜业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因它案正由相关法院评估并拟拍卖,故本案拟待财产拍卖后一并参与分配。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上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沪仲案字第0908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O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情形。
审判长
***
审判员
***
书记员
***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