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3)浙0421执602号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上海颐群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嘉善盛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工程造价咨询费用1440000元和执行费168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嘉善盛安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456800元。现被执行人嘉善盛安置业有限公司已履行执行款1440000元和执行费16800元。申请执行人上海颐群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认可本案按执行完毕处理。
至此,本院(2023)浙0421诉前调确128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应履行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本院(2023)浙0421执602号案件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