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颐群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颐群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嘉善旭璟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3)浙0421执974号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上海颐群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嘉善旭璟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嘉善旭璟置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上海颐群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支付84879.71元,并按法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经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23年10月8日将本案欠款84879.71元、迟延履行利息2718.27元及执行费1211元执行到位,现全部案款87597.98元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至此,本案的执行内容已经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本院(2023)浙0421执974号案件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