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炽橙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炽橙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某某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9民初9353号 原告:杭州炽橙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MA27W4248F,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悦盛国际中心702、703室。 法定代表人:***,公民身份号码X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民身份号码XXX,系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传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MA2KK1B78J,住所地杭州市钱塘新区义蓬街道龙润城55幢1518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炽橙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炽橙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炽橙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传媒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炽橙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杭州***传媒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杭州炽橙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