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建圆建方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江苏建圆建方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苏0205民初2988号 原告:江苏建圆建方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迎宾南路17号7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中钦(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6月22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 原告江苏建圆建方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圆建方公司)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圆建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建圆建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支付审计费38300元及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2、要求***承担律师费3500元。事实和理由:***于2013年委托建圆建方公司对***承建的无锡市纬一路工程进行审计,双方约定审计费127000元。2013年***支付了审计费65000元,2017年1月25日支付了2400元。***在2017年1月25日支付2400元后出具了1份欠条,确认***欠建圆建方公司59600元,并承诺于2017年9月付清。***于2017年10月22日支付了20000元,2018年2月14日支付了1300元。2018年5月16日,建圆建方公司向***发送了一份律师函,要求***在收到律师函后3天内支付剩余欠款38300元,否则建圆建方公司有权主张欠款、逾期利息及律师费等。 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2017年1月25日,***向建圆建方公司支付纬一路工程审计费2400元,收据上由***记载“结余5.96万元”。***于2017年1月25日出具欠条1份,确认结欠建圆建方公司审计费59600元,承诺于2017年9月付款给建圆建方公司。现建圆建方公司自认***于2017年10月22日支付了20000元,2018年2月14日支付了1300元。 二、重庆中钦(无锡)律师事务所接受建圆建方公司委托,于2018年5月16日向***发出律师函,要求***在收到律师函起3日内向建圆建方公司支付剩余审计费38300元,如***不支付,则重庆中钦(无锡)律师事务所将代理建圆建方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剩余审计费、逾期利息、律师费、调查费等损失。2018年5月11日,建圆建方公司与重庆中钦(无锡)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重庆中钦(无锡)律师事务所参与与***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诉讼,律师代理费为3500元。 上述事实,有收据、欠条、律师函及快递凭证、委托代理合同、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建圆建方公司为***提供了审计服务,***应当向建圆建方公司支付审计费。2017年1月25日***结欠建圆建方公司审计费59600元,扣除建圆建方公司自认***付款21300元,本院认定***结欠建圆建方公司审计费38300元。***承诺于2017年9月付清审计费,逾期付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建圆建方公司请求***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没有与建圆建方公司约定律师费的承担,建圆建方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承担律师费,***没有表示同意,故对于建圆建方公司要求***承担律师费损失3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日内给付建圆建方公司审计费38300元,并承担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该款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建圆建方公司在本案中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计425元,由建圆建方公司负担35元,***负担390元。该款已由建圆建方公司预交,建圆建方公司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中的剩余部分由***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建圆建方公司支付3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