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06民初3520号
原告:江苏建圆建方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66835292XG,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迎宾南路17号7楼。
法定代表人:俞志翔,江苏建圆建方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中钦(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家飞,重庆中钦(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果色花香农贸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698385909W,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清凉门大街60号负一楼。
法定代表人:***,南京果色花香农贸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建圆建方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果色花香农贸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房地产咨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建圆建方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江苏建圆建方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建圆建方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0元(已减半收取),由江苏建圆建方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