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建圆建方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镇江五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建圆建方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民辖终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镇江五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高新区南***298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建圆建方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迎宾南路17号7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镇江五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建圆建方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圆公司)委托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22)苏0205民初836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查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显示,建圆公司提交了其与五洲公司签订的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1份,该合同约定五洲公司委托建圆公司提供镇江高新区创新区一期工程(团山睿谷项目)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五洲公司向建圆公司支付相关酬金。因此,本案系委托合同纠纷,不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案涉合同未约定合同履行地,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故接收货币一方即建圆公司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建圆公司住所地位于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属该院管辖范围,故该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镇江五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五洲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即使本案不属于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但本案被告住所地为镇江高新区,案涉合同造价咨询的项目必须在项目所在地履行。五洲公司之所以尚欠部分款项未付,系因为未到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且建圆公司也存在相关重大失误,故为查明问题,由项目所在地法院管辖更有利于查明事实。综上,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 建圆公司二审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管辖权异议审查系程序性审查。本案中,一审法院根据案涉合同名称、双方当事人合同权利义务等认定本案系委托合同纠纷并无不当。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案涉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当事人之间没有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故案涉合同履行地应为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因接收货币一方建圆公司住所地属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认定其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亦无不当。综上,五洲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孙 皓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