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建圆建方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江苏建圆建方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江苏建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214财保57号
申请人江苏建圆建方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建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江苏建圆建方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向无锡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向该委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建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江苏建圆建方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为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无锡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将该申请提交本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建圆建方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建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曹雪青
书记员  顾 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