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苏0214执保251号
申请人江苏建圆建方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工程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建圆建方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向无锡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向该委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无锡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将该申请提交本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建圆建方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吴成新
法官助理 潘家嘉
书 记 员 钱 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