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中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7)川1025执458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成都英迈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优诺电梯股份有限服务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2016年11月9日作出的(2016)川1025民初11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成都英迈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152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541元。
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标的款11520元,案件受理费1541元,以及承担本案执行费96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住所地为四川省隆昌市,经申请人同意,现本院已将本案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委托该院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2016)川1025民初1175号民事调解书。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 群 利
书记员 张立(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