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英迈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2018)川1025执恢122成都英迈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优诺电梯股份有限服务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川1025执恢122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英迈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优诺电梯股份有限服务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2016年11月9日作出的(2016)川1025民初11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成都英迈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152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541元。
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标的款1152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541元,以及承担本案执行费96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于2017年9月23日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成都英迈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撤销执行申请,并承担了本案执行费96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2017)川1025执45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群利
书记员  王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