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英迈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成都英迈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广西卓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川0113执1675号
本院在执行成都英迈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广西卓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措施,并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卡。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及传统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也无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剑 审判员 黄光伟 审判员 朱 明
书记员 禹 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