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55民初5224号之一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区梁山街道东正街电信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7592905412。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亮金,重庆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9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区人,住重庆市**区。
本院在审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与***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于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撤诉自愿,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