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521民初7221号
原告:***,男,1974年9月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水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方县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顺德街道办事处杜鹃大道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1MA6HO8W846。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77年11月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
原告***与被告大方县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对其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640.00元,减半收取计232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娟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大方法院官方网站大方法院官方微博大方法院官方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