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304民初11954号
原告:贵州玖恒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和平社区硕泰温泉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MA6HB7WU14(1-1)。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周治,系公司业务经理。
被告:大方县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顺德街道办事处杜鹃大道中段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1MA6H08W846。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95年3月11日出生,户籍地:贵州省赫章县。
被告:**,男,汉族,2000年2月25日出生,户籍地:贵州省赫章县。
原告贵州玖恒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大方县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贵州玖恒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贵州玖恒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何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