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方县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大方县核桃建鑫砂厂与大方县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0521执285号

大方县核桃建鑫砂厂、大方县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大方县核桃建鑫砂厂与大方县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300000.0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到位304400.00元,其中,本金300000.00元,执行费4400.00元。因大方县核桃建鑫砂厂未履行本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2019)黔0521民初17号民事调解书、(2019)黔0521民初3204号民事调解书、(2019)黔0521民初4081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义务,故本院已裁定将本案执行款300000.00元进行扣留,上述三案平均每案分配金额为100000.00元。至此,大方县核桃建鑫砂厂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0)黔0521民特175号民事裁定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