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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某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304民初23006号 原告深圳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百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708元,保全费1656元,合计6364元(原告已预交);因原告撤诉,本院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354元,全额收取保全费1656元,合计4010元,由原告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