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304民初23006号
原告深圳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百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708元,保全费1656元,合计6364元(原告已预交);因原告撤诉,本院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354元,全额收取保全费1656元,合计4010元,由原告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