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深宝法民三初字第421号
原告深圳市德正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组织机构代码×××5-9
法定代表人陈德奎,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超,广东百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琳。
被告深圳市创冠智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组织机构代码×××3-1。
法定代表人李月花,系该公司执行(常务)董事。
委托代理人麦海勇、孟令磊。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德正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创冠智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德正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57元,保全费人民币1,470元,合计人民币3,527元,均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陈蕾仰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锐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