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三工钢桥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三工钢桥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等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1012执异50号 申请人:江苏三工钢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均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都,江苏均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198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鄄城县。 被执行人:鄄城翎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谌效合,男,198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鄄城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三工钢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工公司)与被执行人鄄城翎伟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鄄城公司)、谌效合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苏三工钢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追加***为被执行人。本院于2023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2022年2月24日,本院对三工公司诉鄄城公司、谌效合追偿权纠纷一案作出(2021)苏1012民初3638号民事判决:一、鄄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三工公司返还垫付款60000元;二、谌效合对鄄城公司的上述返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谌效合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鄄城公司追偿;本案受理费1300元由鄄城公司、谌效合负担。 根据三工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22)苏1012执2643号,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鄄城公司、谌效合有确切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遂于2022年11月16日作出(2022)苏1012执264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三工公司申请称,被执行人鄄城公司系自然人独资公司,股东为***,注册资本为200万元,截止目前,股东***未足额缴纳认缴出资额,申请执行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申请追加***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责任。 另查明,被执行人鄄城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均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于被执行人鄄城公司未能清偿本案债务,***作为被执行人鄄城公司的唯一自然人股东,亦未举证证明被执行人鄄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申请执行人三工公司申请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在其认缴出资额200万元范围对被执行人鄄城翎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申请人、被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俊 审判员  赵 峰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