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成元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扎兰屯市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贝尔成元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7民特35号 申请人:扎兰屯市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妮娜,北京**(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贝尔成元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贝尔市海拉尔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综合办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博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扎兰屯市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阳光房地产公司)与被申请人**贝尔成元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成元监理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阳光房地产公司称,2012年5月1日阳光房地产公司与成元监理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项目是华庭嘉苑二期楼房工程,面积为小高层15,294平方米,多层14,851平方米,共计30,145平方米,监理费272,541元。阳光房地产公司已支付监理费220,000元,可是该工程至今未能验收。根据工程监理质量责任制度规定第37条3.3项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监理工程师进驻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程序工程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得拨付工程款、不能竣工验收。据此,该工程到目前没有进行验收,而成元监理公司在工程竣工之后未进行验收之前主***,是违背了工程监理质量责任制度规定。另外,依据该规定工程监理师应协助业主办理验收备案,及时出具评估报告,参加业主组织的验收工作,**、准确地提供验收依据和发表验收意见。因成元监理公司没有提供评估报告、验收依据和发表验收意见,导致该工程至今不能进行验收。且成元监理公司隐瞒了该工程至今没有得到验收的证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故申请撤销*****裁委员会[2019]***字第24号仲裁裁决书。 成元监理公司称,阳光房地产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予以驳回。 经审查查明,2019年8月19日,*****裁委员会作出[2019]***字第24号裁决书,裁决:一、阳光房地产公司在裁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成元监理公司监理费52,541元;二、仲裁费2945元,由阳光房地产公司承担。 本院审查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经审查认定阳光房地产公司和成元监理公司虽在附加协议条款约定监理***的条件为验收合格,但由于涉案楼房于2014年已经出售使用,实际监理合同已履行完毕,阳光房地产公司称涉案工程未进行验收,不支付尚欠监理费的理由不能成立,系***对案件事实的裁量和认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审查内容,故本院对阳光房地产公司以***认定事实错误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主张不予支持。关于阳光房地产公司认为成元监理公司隐瞒了该工程没有经过验收的证据,足以影响**裁判的主张,因阳光房地产自身即持有涉案工程没经验收的相关证据,并已提交,且***在“仲裁裁决认为部分”对于涉案工程至今未进行验收的情形已予以阐述,故本院对该项主张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扎兰屯市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扎兰屯市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栾 雪 审判员 **发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