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鄂东西湖执字第00987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xx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武汉市xx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xx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市xx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武汉市xx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